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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網路論壇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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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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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5:34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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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寫到: |
我所說的是狀況A ,有一方死守婚姻, 不願協議離婚, 他方既不負扶養義務又不能提離婚之訴時, 請問這婚姻有"解藥"嗎?
我的重點在, 當狀況A發生時, 法官不論依誰提出離婚之訴, 均應判准, 問題重點在子女監護與財產分配的判決, 竹本口木子小姐為何不願離婚? 我不知, 但只要能保障她扶養孩子, 剩下的是感情問題, 感情問題, 我個人是主張不需法律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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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講,我不是來吵架的。
我的回答一面也是希望藉由這樣的互動討論讓聯盟看到一般人可能會對這個分居制度產生什麼樣的疑惑。
妳說:我所說的是狀況A ,有一方死守婚姻, 不願協議離婚, 他方既不負扶養義務又不能提離婚之訴時, 請問這婚姻有"解藥"嗎?
其實這關乎操作面的技術問題,你去問問那個”台北單爸”,他想離婚嗎??他也不願意啊,他有過錯嗎??他也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啊,但最後他還是走上離婚這條路了。
按照聯盟的說法,分居制度是希望讓離婚變得容易,不是讓想離婚的人變得困難。所以對於不想離婚的人而言,這是件糟糕的事,但對於想離婚的人可能會覺得鬆一口氣,終於有個方式可以讓這個婚姻解套了。
而法律,本來就不可能只針對少數案件做設計。
竹本口木子小姐不想離婚,那他不負責的老公不付錢又照三餐打他,就算法官不判離婚,最後會離不了婚嗎??
"聲請分居後, 雙方不負同居義務, 更不負同床義務, 何來"通姦罪"? "
這應該不正確,只要倆人還沒有簽下離婚證書那天,他們就是夫妻,分居不代表已經離婚,分居也不一定最後是離婚,所以只要有一方通姦,還是構成通姦罪的。
就算倆個住在一起感情好的夫妻也不一定同床,所以這要看法律上的定義,而不是看實際上有沒有同床。
至於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的問題,則另有法律條款。那又另依各種條件而會產生許多不同情形了。
碰到一個不負責的男人,就算法院判每個月必須按時支付兒女生活費,最終還是個空。並不是離婚不離婚能解決的。有時離婚只是法律上身份的自由,並不能一次解決所有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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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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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5:39 pm 文章主題: Re: 分居不等於就要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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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秋 寫到: | ..,草案的設計是預留給當事兩人彈性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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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要有這個彈性空間
感情與肉體上都不是一體了
就剩財產是一體喔
若預留復合的打算, 將財產分開有何阻礙(當初二人不也各自帶著自己的財產來結合的)
真感情那麼好, 復合後再聲請共同財產制不會喔
難不成將雙方共同的財產供在那裡, "逼"雙方為了財產來復合?
彤 在 星期四 九月 18, 2008 4:31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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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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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5:43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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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寫到: |
Withch引用我的文, 但有看清楚嗎? |
我的引用,有時只是根據你的說法,表達我的個人看法,並不是在反駁你的看法。
引用只是為了讓別人了解我在敘述什麼事。
結婚不跟夫家住跟誰住??
我想現在很多年輕女孩已經很有想法了。像yahoo知識家很多年輕人發問的地方看看,大概就可以看到,他們對於婚後雙方約定之住所已經很有個人想法了。
個人對法律的看法:
法律並不保障任何人,法律只幫助懂它的人。所以法律本來就不是完美的。
就像你說的,私人感情的部份就不是法律可以規範的。
也可以說,法律是給你拿來利用的,必須當事者主動去找它才會產生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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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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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5:46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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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寫到: | 關於贍養費修法的論述, 有相關文章參考
http://taiwan.yam.org.tw/nwc/nwc3/papers/forum443.htm
以現行民法的規定, 幾乎無人可以依法拿到贍養費
一般多是對方外遇或家暴而得到的精神慰撫
卻常被一般人認為叫"贍養費"
http://magazine.sina.com.tw/chinatimesweekly/1466/2006-03-28/ba6296.shtml
王如玄律師曾說:在台灣大概只有三種人可以拿到「贍養費」:一是重病在床者;二是七、八十歲的老太太;三是當了二、三十年的家庭主婦。
結論還是要說, 這個分居法對大部分陷於婚姻困境, 尤其是因為經濟因素的人, 一點用都沒有
而對理性分手(會乖乖地簽協議分居), 也用不到法律, 因為他們很理性, 會講理, 自己會找方法解決, 無需法律介入 |
沒錯,現實情況就像你講的這樣
所以,這就是現在很多年輕人不願意結婚的原因之一。
女生覺得婚姻一點保障也沒有,男生也覺得結婚只是找自己麻煩。
但好處是,大家都知道想從婚姻得到什麼保障是妄想,對於婚姻的看法又有不同層次的要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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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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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5:51 pm 文章主題: Re: 分居不等於就要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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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秋 寫到: |
另外,若是因配偶外遇而提出分居聲請,提出聲請者要搬離住所,這點的確是許多姊妹錯愕,不過草案也設計,若是搬出去一方生活陷入困頓,經濟優勢的另一方要負擔其生活費的;如果配偶外遇,又不想離婚,那其實不必提出分居聲請,通常這種情況往往是外遇的一方搬出去,不是嗎? |
如果配偶外遇,另一方不想離婚,通常情形是,不想離婚的配偶會拼命想辦法挽回對方的心,而很少用分居的方式讓彼此愈來愈遠。
這個論壇上不就一堆這種困擾的當事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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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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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5:59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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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寫到: |
首先要先講,我不是來吵架的。 |
我也沒跟你吵架, 是你沒看懂我的文就要回
你舉台北單爸的例子有失厚道, 畢竟他與我的狀況A不同
他與前配偶都有負扶養責任, 但前配偶提出離婚之訴
此時依分居法, 當然可判離婚(但他的離婚判決在分居法之前
由此可見,分居法一點實益都沒有,你懂我說的嗎?)
竹本口木子小姐不想離婚,另一方未負扶養義務就是不能提出離婚訴訟,法條寫的明明白白,不是技術面的問題
withch 寫到: | 竹本口木子小姐不想離婚,那他不負責的老公不付錢又照三餐打他,就算法官不判離婚,最後會離不了婚嗎?。 |
你的意思是鼓勵法律解決不了的,就用暴力嗎?
大家都同意暴力的話,那何必要法律?
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大家理性解決,避免暴力
我指出本法案不合理之處,就是告訴大家此法並無法解決大部份的婚姻問題
最後還可能像你說的產生暴力
withch 寫到: |
"聲請分居後, 雙方不負同居義務, 更不負同床義務, 何來"通姦罪"? "
這應該不正確,只要倆人還沒有簽下離婚證書那天,他們就是夫妻,分居不代表已經離婚,分居也不一定最後是離婚,所以只要有一方通姦,還是構成通姦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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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法條沒明說,請專業人士回答
但如果聲請分居還可以捉姦,這有點可笑
(聲請跟對方分居還去捉他的姦?這樣的立法我更無法苟同)
更何況分居是三~五年耶,你自己願意停機三年也要對方停機三年,有點不人道吧
那還是分居期間仍要履行夫妻義務?那還分居喔
根據我看過晚晴協會的分居手冊,是雙方不負同居義務,對對方的行為也同意不追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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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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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6:02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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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寫到: |
結婚不跟夫家住跟誰住??
我想現在很多年輕女孩已經很有想法了。像yahoo知識家很多年輕人發問的地方看看,大概就可以看到,他們對於婚後雙方約定之住所已經很有個人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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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看懂我的文
我在後面有解釋,況何謂”夫家”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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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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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6:09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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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沒錯,法律不能完全保障我們自己
但既已知是惡法就不如不要立
一個惡法不但人民受害,便是國家落後的象徵
國際笑話
此法無法解決婚姻困境,反而讓婚姻不忠誠者有機可趁
大家應該一起同聲疾呼,不要人云亦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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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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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6:34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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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寫到: | 結婚不跟夫家住, 跟誰住?(你的用字沒包括長輩, 很多時候男方買好房子將女方娶進門, 也沒跟長輩住, 這樣叫不叫跟夫家住? |
在法律上這稱為:雙方共同約定之住所。女方同意住進由男方所購之房子。
如果這房子為男方婚前所購買,即為男方之資產。女方通常會選擇自己打包走人。雖然這是很無奈的事實。
這是屬於比較枝節末稍的問題,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住所問題會視個人狀況產生許多變化。應不在這次法條修改討論之列。法條基本上只能針對大原則進行條改,無法滿足各種案例需求。
彤 寫到: |
你的意思是鼓勵法律解決不了的,就用暴力嗎?
大家都同意暴力的話,那何必要法律?。 |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對方使用暴力,暴力可能分肢體上或精神上的,精神上可能包含對家庭不盡責。長期處於惡質婚姻底下,就算竹本口木子小姐本來不想離婚,到最後可能也會趕快提離婚訴訟離開了吧?? 應該沒有人會想過那種生活。
那如果要用實例來說,外籍新娘的問題可能就更複雜一點,為了身份證,可能就會堅持死不離婚吧。拿到身份證之後再來說。
所以我說就算剛開始時竹本口木子小姐不想離婚,法官也沒辦法判離婚,但到最後,大概很少人能再繼續在這種婚姻裡生活下去,竹本小姐的老公不能提離婚,竹本小姐也可能不想再忍受了,或許拖了很多年,還是會離婚了。
分居條列,只是想幫助不想一直拖時間的人。
至於分居條列是不是一種惡法,我個人目前不予置評,畢竟所有的事情都有各種面相,不一定好也不一定壞。我只就論壇給的資料做討論,admin並沒有進行問卷調查,看大家對這些新修正法條支持或反對比率如何。
希望更多人能踴躍提出你們的看法,你們的看法或許無法決定最後的結果,但你們的需要唯有趁機說出來,才能讓立法團體有機會看到,法律才能愈修愈貼近人民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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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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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11:14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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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寫到: |
在法律上這稱為:雙方共同約定之住所。女方同意住進由男方所購之房子。
如果這房子為男方婚前所購買,即為男方之資產。女方通常會選擇自己打包走人。雖然這是很無奈的事實。 |
你提到重點了, 目前很多婚姻是這種同居型態
所以分居或離婚時應是女方打包走人?
那孩子呢? 跟著一起包?
所以我的主張是以孩子為重, 孩子不應任意變換生活環境, 而誰又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不可否認, 也有家庭是以父親為主, 但大部份是以母親為主的
沒有孩子的話,依修正案的法條當然沒問題啦
所以我主張請法官裁決
withch 寫到: |
這是屬於比較枝節末稍的問題。 |
這一點都不是枝微末節的問題
為了照顧孩子沒工作的家庭主婦, 一定會因此怯步
withch 寫到: |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對方使用暴力,暴力可能分肢體上或精神上的,精神上可能包含對家庭不盡責。長期處於惡質婚姻底下,就算竹本口木子小姐本來不想離婚,到最後可能也會趕快提離婚訴訟離開了吧? 應該沒有人會想過那種生活。 |
我不知你來論壇看過多少婚姻
沒錯, 沒人想過那種生活
有更好的生活可選擇, 誰不要, 問題在選不到更好的
我在晚晴曾看到有人被家暴十年,二十年都未提出訴訟離婚
她們會找晚晴,不是不懂法律,
晚晴不會給她們"兩性教育"嗎?
你還沒搞清楚竹本口木子小姐為什麼不離婚嗎?
因為"子女監護權與贍養費的問題呀"
如果對這還有疑問, 再回頭看我引用的網站文章好嗎?
withch 寫到: | 或許拖了很多年,還是會離婚了。 |
沒錯, 拖久了自然會放手
但此法目的不正是希望消弭此現象?
我看到的分居條例是亳無幫助
為什麼你認為有幫助確舉不出實例
withch 寫到: |
分居條列,只是想幫助不想一直拖時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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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頭分析台北單爸的例子, 此法若真上路
台北單爸的配偶並不能直接引用此法訴請離婚
而應先聲請分居, 自聲請後滿三年才能訴訟離婚
因為分居法採用協議分居與聲請分居, 並不承認事實分居
(因事實分居難認定)
所以台北單爸的配偶擅自將小孩帶回娘家並不符合此法所認定的分居
就你所謂"幫助不想拖時間的人",反而更拖時間
不知我這樣分析對不? 還請專業人士來解答吧
要請大家對一個法案表示意見, 開版者必需提供非常詳盡的資訊
甚至應該舉行公開說明會及演講
否則變成以訛傳訛, 道聽塗說
去看yahoo知識上, 許多人真認為現在分居五年就可以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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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wr
註冊時間: 2008-09-12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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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11:44 pm 文章主題: Re: 惡性分居之我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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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單爸 寫到: | 實質上,以我的案例:
前妻執意搬回娘家,也帶走幼女(兩歲).
並偷回住處取走戶口名簿!並多次要求歸還,屢勸不應!
從此,拒絕與為夫者溝通對談!
五年過後,提請離婚.(從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事實上,我可提出竊盜及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兩項問題提請法院訴訟.
這是,法律漏洞!妻一方惡意任性所為.
我當初不想走法院,是希望當事人自己以良知道德面對自己婚姻之美意.
我的結論:婚姻,應是夫妻雙方努力經營之結果,不應因任一方咨意可為.法律應明定分居認定條件,對兩造公平審理才是. |
聯盟認為婚姻的本質是夫妻的感情,如果夫妻感情出現了裂痕,婚姻變質了,由於現行法律裁判離婚的規範較嚴苛,導致很多怨偶無法離婚繼續免為夫妻,因此聯盟在制定法條內容時,希望藉由分居制度的導入,一方面冷卻爭吵不下夫妻,一方面也希望藉由分居制度的各項規範,讓夫妻間權益受損之一方,能夠得到保障。
tapwr 在 星期日 九月 14, 2008 10:59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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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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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11:46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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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ch 寫到: | 法條基本上只能針對大原則進行條改,無法滿足各種案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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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修改一個法案所持的原則嗎?
好恐怖
請修法團體來說說你們修法的原則與目的好嗎?
你的說法好"官方"(這個說法很像官方發言人出 trouble,無法替人民解決問題時的說法)
無法解決大多數問題,又只會製造更多問題的法案,身為人民的我,不知能做什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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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wr
註冊時間: 2008-09-12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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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九月 12, 2008 11:58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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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寫到: | withch 寫到: | 法條基本上只能針對大原則進行條改,無法滿足各種案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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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修改一個法案所持的原則嗎?
好恐怖
請修法團體來說說你們修法的原則與目的好嗎?
你的說法好"官方"(這個說法很像官方發言人出 trouble,無法替人民解決問題時的說法)
無法解決大多數問題,又只會製造更多問題的法案,身為人民的我,不知能做什麼了 |
你好,
首先先向你介紹本次的修法目的。現行民法針對婚姻關係之解消,規定於親屬編第二章第五節「離婚」,設有「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兩制度,並分別就其要件、限制、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慰撫金、贍養費等予以規定。對於外國立法例中「分居」制度,我國民法付之闕如。惟隨社會之變遷,民法親屬編自制定以來七十餘年,迭經修正,目的無非希冀能符合人民所需。為此,在考量現今各國婚姻制度之立法趨勢及離婚與分居間之關係,一方面可以冷卻離婚之衝動,他方面如分居後仍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時,可避免離婚過程中相互攻訐,甚至解決事實分居之認定等問題,故有導入分居制度之必要。
修法聯盟在修法會議上,曾針對許多的個案狀況進行討論,但由於個案的狀況差異狀非常大,且五花八門,我們認為法律的規範應為大部分的人所適用,但如果在法條修訂定就要適用所有可能發生的個案,確實會有困難,且法條也無法將所有的個案做所有例外的規定。我們認為法律的規範應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規範。
tapwr 在 星期日 九月 14, 2008 11:00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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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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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九月 13, 2008 12:02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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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曾引用的文章, 這法案真要成為良法, 必須先修正目前的夫妻財產制, 與贍養費給付規定
說穿了,就是錢一個字
修法之後, 外遇的一方知道要付出的"代價", 還會任意為之嗎?
withch 寫到: | 大家都知道想從婚姻得到什麼保障是妄想 |
沒有人會在一段破碎的婚姻獲得什麼的, 有的只是付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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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
註冊時間: 2008-06-25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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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九月 13, 2008 12:09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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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tapwr
你是"修法聯盟成員" 派來回文的嗎?
如果是, 拜託不要貼那些官樣文章
我們都看過
請針對我舉的案例, 分析的案例, 對法條的解釋, 有沒有錯誤或誤解的地方?
別說這只是個案, 它就是有發生
請問要發生幾個才叫"通案"
才會被你們列入作修法的依據參考?
你們修的法無法解決這種問題
你叫法官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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