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灣婦女網路論壇 討論區
|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
發表人 |
內容 |
admin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06-07-25 文章: 177
|
發表於: 星期二 八月 26, 2008 2:19 pm 文章主題: 網氏邀請討論分居制度 |
|
|
大家好:
婦女團體正推動修改民法親屬編離婚要件,研擬將分居制度納入離婚要件中,凡向法院提出三年分居聲請者,即可主張離婚,其修法目的,一來是希望透過分居來冷卻離婚的衝動;二來是希望避免離婚過程中雙方相互攻訐。
台灣婦女網路論壇發行的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與修法推動者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將在近日詳述此修法草案內容,同時想聽聽在論壇上發言的會友們的想法。我們想聽聽你們的分居過程,以及對分居制度的意見,好嗎? |
|
回頂端 |
|
 |
AXN
註冊時間: 2008-08-22 文章: 121
|
發表於: 星期二 八月 26, 2008 3:20 pm 文章主題: 應配合婚姻諮商,避免為不負責任的一方開了 |
|
|
傳統的觀念中,婚姻出現問題,這是家事,不可外揚,但兩人已走到無法溝通的地步,應該要向外諮詢解決之道.婚姻諮商是個很好的緩衝,如果可以的話,還是應該以諮商的方式,重新面對兩人冷到冰點的關係.
而兩人已吵得不可開交時,分居實是迫不得已的選擇.
分居的確有它的好處,可以給彼此冷靜的空間,冷卻離婚的衝動;亦可減低不理性的雙方在離婚過程中相互攻訐,對自己及家人造成傷害。
但是,結婚不是為了要離婚而結,老人家常說的,勸合不勸離,
但若沒有將兩人的心結解開,怎麼合?暫時合了還是會吵!
我贊成分居制度,但更希望有諮商的機制,
畢竟,真的無法再合好,離開時,學會祝福對方吧~ |
|
回頂端 |
|
 |
compchli2007
註冊時間: 2007-07-26 文章: 125
|
發表於: 星期二 八月 26, 2008 4:41 pm 文章主題: |
|
|
我也贊同分居制度,讓關係陷入冰點的兩人有一套機制可以冷靜一下重新省視婚姻關係,而不是膠著。
舉雙手贊成! |
|
回頂端 |
|
 |
羽2006
註冊時間: 2006-09-11 文章: 1310
|
|
回頂端 |
|
 |
羽2006
註冊時間: 2006-09-11 文章: 1310
|
發表於: 星期二 八月 26, 2008 7:54 pm 文章主題: |
|
|
有關分居制度,個人淺見,除非法律條文能制定的非常嚴謹,面面俱到,否則雖然可以解救受家暴者的痛苦,但是卻容易成為知法者拋棄配偶的捷徑。
因此,現階段個人較贊成小規模的開放,即有雙方分居協議等證明文件,在三年後其中一方仍認定無法繼續婚姻者,可據此向法院申請離婚。
條文修訂從理性的分居做起,再依法律施行的結果,再慢慢擴及其他的層面,理論與實務兼俱,往後再修訂或許會比較穩健踏實。 |
|
回頂端 |
|
 |
台北單爸
註冊時間: 2006-09-18 文章: 189
|
發表於: 星期二 八月 26, 2008 11:02 pm 文章主題: 惡性分居之我見 |
|
|
實質上,以我的案例:
前妻執意搬回娘家,也帶走幼女(兩歲).
並偷回住處取走戶口名簿!並多次要求歸還,屢勸不應!
從此,拒絕與為夫者溝通對談!
五年過後,提請離婚.(從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事實上,我可提出竊盜及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兩項問題提請法院訴訟.
這是,法律漏洞!妻一方惡意任性所為.
我當初不想走法院,是希望當事人自己以良知道德面對自己婚姻之美意.
我的結論:婚姻,應是夫妻雙方努力經營之結果,不應因任一方咨意可為.法律應明定分居認定條件,對兩造公平審理才是. |
|
回頂端 |
|
 |
AXN
註冊時間: 2008-08-22 文章: 121
|
發表於: 星期三 八月 27, 2008 7:00 pm 文章主題: 分居制度並非專為女人所設 |
|
|
分居制度的討論,實為再次宣示這是個兩性平權的社會,有助於提醒有情男女思考婚姻的本質及自身的處境,並非專為女人所設。
無奈,
一方想離,不方不想離,
任何的制度,看在不利的那一方眼裏,都是惡法吧~ |
|
回頂端 |
|
 |
compchli2007
註冊時間: 2007-07-26 文章: 125
|
發表於: 星期四 八月 28, 2008 1:32 pm 文章主題: Re: 分居制度並非專為女人所設 |
|
|
[quote="AXN"]分居制度的討論,實為再次宣示這是個兩性平權的社會,有助於提醒有情男女思考婚姻的本質及自身的處境,並非專為女人所設。
無奈,
一方想離,不方不想離,
任何的制度,看在不利的那一方眼裏,都是惡法吧~[/quote]
[color=green]婚姻制度本身就是違反人性的惡法[/color] |
|
回頂端 |
|
 |
admin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06-07-25 文章: 177
|
發表於: 星期二 九月 02, 2008 10:19 am 文章主題: 諮商? |
|
|
AXN提及在分居制度中設計諮商輔導,能不能再進一步說明?
網氏 |
|
回頂端 |
|
 |
福氣
註冊時間: 2006-09-19 文章: 1047
|
發表於: 星期日 九月 07, 2008 2:01 pm 文章主題: [制度]的設限只對君子有效 |
|
|
分居的制度
要考量每個人的家庭.經濟因素背景都不同
要考量每個人的個性及本質的不同
何況在婚姻上設限了許多制度.離婚率還是很高
分居制度只是治標不治本.
要從基本的倫理道德.及家庭教育.去關心才是重要
還有分居制度要如何去量身訂做才能讓所有的人適用?
制度還是會有不公平.漏洞.爭議的地方.
也未必每個人都會去遵守.
所以制度的規劃是一回事.
執行又是一回事.
會不會又是一個政治的一步棋?
福氣 在 星期一 九月 15, 2008 10:17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
回頂端 |
|
 |
斷了線的風箏
註冊時間: 2008-09-07 文章: 3
|
發表於: 星期一 九月 08, 2008 12:50 am 文章主題: 新法為德不卒 |
|
|
離婚律升高是所有國家都面臨的問題,原因或許是知識普遍高漲.
反對分居一段時間後即可單方面申請的理由似乎都是女性擔心男方不會或不願善盡贍養之義務與責任,個人以為問題出在法律未能提供良善的解套或保障方式,「法律不宜/再介入感情(如通姦罪或妨礙家庭罪或要求履行同居義務等,都應以要求贍養費或精神補償費為前提,而非對方不得提出離婚之理由)」的情形下,多數希望離婚而未能如願的男/女人應都會心甘情願照顧或扶養自己的骨肉.
再想想多少因受不了家暴而離家出走,卻又礙於法律而長久無法獲得「自由」的女性的悲哀!
有個年逾五十的單身親友,幾年前終於找到「真愛」,卻因對方的配偶堅決不離婚而無法相守.
一位朋友分居十多年,付出教育/贍養費將近千萬台幣,也是對方堅不離婚而宦途坎坷.
更有一位失業的朋友因無法支付配偶要求之分手費,小孩長期在此惡質環境下,已出現自殘現象.
婚姻出現問題,無論原因為何,如果雙方已無法理性解決,如單方賭氣不離,僅靠法律強加維持表面婚姻,似只會造成更多問題(家暴或小孩身心不健全),
婚姻法既有意因應世界潮流修正,何需為德不卒,加上不得溯及既往,且公布後一年實施?多少因為不合情理的法律而受苦多年的受難者還需要忍受多久的折磨!?個人以為只要能證明已超過修正新法規定的年限,似宜立即有效,始符修法之精髓. |
|
回頂端 |
|
 |
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
發表於: 星期一 九月 08, 2008 6:03 pm 文章主題: Re: 新法為德不卒 |
|
|
斷了線的風箏 寫到: | 一位朋友分居十多年,付出教育/贍養費將近千萬台幣,也是對方堅不離婚而宦途坎坷.
更有一位失業的朋友因無法支付配偶要求之分手費,小孩長期在此惡質環境下,已出現自殘現象.
婚姻出現問題,無論原因為何,如果雙方已無法理性解決,如單方賭氣不離,僅靠法律強加維持表面婚姻,似只會造成更多問題(家暴或小孩身心不健全), |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Marriage/divorce/news/2002Jul-Dec/20020910a.htm
現實案例:【2002/09/10 聯合報】
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生活本應由雙方共同維繫,基於理性互信、互諒、互助,若一方堅持要另一方負擔生活家計,將使夫妻的生活限於金錢的囹圄,失去相互扶持的意義,......雙方互信基礎有所動搖,且夫妻感情甚為淡薄,乃判准離婚。
基本上以目前的法律,若一方積極尋求離婚之道,鬧到對簿公堂的婚姻,很難離不成的。
而雙方感情分岔,另一方則死守著「我沒有錯,我不願意離婚」,這是「感情教育」出了問題,而不全是法律出了問題。 |
|
回頂端 |
|
 |
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
發表於: 星期一 九月 08, 2008 6:16 pm 文章主題: |
|
|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Marriage/divorce/culture/2001Jul-Dec/20011112b.htm
如果「夫妻財產制」未能修法通過,而立委諸公心血來潮將上開行政院甫通過之離婚分居條款先審先通過,則該離婚分居條款還真的會成為「包二奶條款」!因經濟弱勢的妻均拿不到財產,卻可以輕易地為有外遇之夫離異。
因此夫妻財產制應儘速通過,且夫妻財產制未通過之前,離婚分居條款應放慢腳步,否則良法美意,反成為「包二奶」條款!
(作者為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
|
回頂端 |
|
 |
台北單爸
註冊時間: 2006-09-18 文章: 189
|
發表於: 星期二 九月 09, 2008 12:05 pm 文章主題: 何位職業道德? |
|
|
引言回覆: | 而雙方感情分岔,另一方則死守著「我沒有錯,我不願意離婚」,這是「感情教育」出了問題,而不全是法律出了問題。 |
當我聘請職業律師為我辯護,我的辯護律師卻依職慫恿我辦離婚協議,是律師教育出問題,還是委託人出問題? |
|
回頂端 |
|
 |
withch
註冊時間: 2007-01-01 文章: 993
|
發表於: 星期二 九月 09, 2008 5:12 pm 文章主題: Re: 何位職業道德? |
|
|
台北單爸 寫到: |
當我聘請職業律師為我辯護,我的辯護律師卻依職慫恿我辦離婚協議,是律師教育出問題,還是委託人出問題? |
當雙方已分居多年,女方不惜以家暴做為離婚訴求時,假設你身為法官,還認為這段婚姻有救嗎?
當事者兩人已不再相愛、信任,不能繼續共同生活,難以維持婚姻,法官能不判准嗎?
當事人會遵照法官判決進行破鏡重圓的不可能任務嗎?感情付出能使用強制執行嗎?
在一段不甘願的婚姻裡,和坐牢裡是差不多的。
以一個辦離婚之執業律師,對相關案例可能一無所知?
當然律師也可以拿委託人的錢,然後進行時間的消耗,每出一次庭就多收一次費用,
最終,他還是有賺到錢,而委託人卻不一定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那到底是誰的教育出了問題? |
|
回頂端 |
|
 |
|
|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
|